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那娜 赵祺 王宁
顾客醉酒后,餐饮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被判赔16.5万余元。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7月,小杜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康康、窦杰。一天,双方洽谈完业务后,小杜在某餐饮店宴请2人。其间,3人喝了不少酒。
饭局结束时,小杜已处于醉酒状态,康康和窦杰结账后各自离去,将其置于餐饮店中。
“那天我用小杜的手机拨打了备注‘玫瑰’的电话号码,是位女士接听的,我说明了情况,请她过来接人。可她说小杜酒量好,让他酒醒后自己回家。”餐饮店经营者唐明和李泽回忆当时的情景。
唐明和李泽没有将不省人事的小杜妥善安置,而是叫人将其抬出餐饮店,放置在门口角落。
之后,路人报警,民警赶到时发现小杜已死亡。经鉴定,小杜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2023年9月,小杜的亲属将同饮者康康、窦杰及餐饮店经营者唐明、李泽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饮店视频资料,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康康、窦杰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但小杜起身时明显出现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状态,康康、窦杰却将小杜置于餐饮店先行离开。可见,两人未尽到同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应当对小杜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餐饮店经营者唐明和李泽没有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粗暴指示店员将醉酒的小杜抬于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杜的死亡结果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饮酒是一种主观行为,小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应有明确认知。小杜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小杜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康康、窦杰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赔偿4.1万余元;餐饮店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6.5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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