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沙依巴克区丨什么“锅”都敢接,只会害自己
2023-08-16 15:04:24 石榴云/新疆日报

  余某:“表弟,酒驾问题不大,你没喝酒,帮我顶替一下。”

  张某:“好的,没问题!”

  这真的没问题吗?7月1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件回顾

  2022年6月27日凌晨1点左右,余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某小区路口,与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余某联系表弟张某前来现场帮忙处理,并提出由张某顶替自己成为事发车辆司机,张某表示同意。

  后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张某声称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他本人驾驶车辆。因现场有群众指认余某为肇事司机,经交警部门调查后排除了张某系肇事司机的可能。

  在公安机关对张某涉嫌包庇罪线索进行立案侦查后,张某承认并如实供述了其包庇余某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余某涉嫌刑事犯罪而为其作假证进行包庇,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应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中,余某自作聪明找亲友顶替,自以为天衣无缝。张某碍于亲情包庇表哥余某,却不知法网难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在得知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规劝其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代替顶替等包庇行为,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同时,大家要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杜绝侥幸心理,遵守法律法规,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通讯员 尼加提·阿布都热西提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侯倩]
用户评论
0/800
发表

最新评论:

已经到底了!

快关注一些新疆号,每天知晓最新时事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

石榴云新闻客户端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