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铁路 | 麻雀都受保护!今天,一起聚焦环境资源审判
2023-08-25 16:07:09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非法买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为保护自家枸杞地用粘网捕捉“三有动物”

  ......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特刊发2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希望人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学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吴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间,吴某明知彩虹吸蜜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以600元的价格向徐某(另案处理)出售2只绿颊锥尾鹦鹉,以600元的价格向夏某(另案处理)出售1只绿颊锥尾鹦鹉,以300元的价格向阿某一(另案处理)出售1只绿颊锥尾鹦鹉,通过阿某一向阿某二出售2只彩虹吸蜜鹦鹉。后公安人员在吴某住所查获绿颊锥尾鹦鹉3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明知彩虹吸蜜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吴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故,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7只绿颊锥尾鹦鹉、2只彩虹吸蜜鹦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交相关部门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侯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初,被告人侯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的枸杞,将三张粘网设置于自家枸杞地内。至2020年7月28日,共粘到各类鸟125只,且125只鸟全部死亡。

  经鉴定,125只鸟中含“三有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25只,其中野生麻雀2只,紫翅椋鸟20只,戴胜3只;非“三有动物”32只,其中家麻雀24只,棕尾伯劳7只,乌鸫1只;其余68只因形态特征破坏严重,无法确定具体种属。

  判决结果

  经法院查明,2020年5月14日,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公告当地全境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禁猎工具含粘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惩处。该案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侯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故,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侯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等都是“三有动物”,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大局有重大意义,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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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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