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头屯河区丨当庭涂改证据,谁给你的胆子!
2023-08-30 12:52:29 石榴云/新疆日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通讯员 钱军洋报道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某当庭涂改对方证据原件,存在恶意篡改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秩序,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回顾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新疆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组织双方质证过程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当庭将原告刘某提交的《租赁协议》中违约金条款进行涂划。审判人员立即调取了监控录像,查明方某涂改证据情况属实。

  处罚结果

  鉴于方某当庭涂改证据行为恶劣,影响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审判人员对方某进行了严肃训诫,并及时将此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方某承认在法庭上涂改证据的行为系自己不懂法所致,不知涂改证据的法律后果,对自己行为后悔不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方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事后,审判人员向被告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严肃整改,并就整改报告向法院回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神圣,法庭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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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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