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开始,被告人吾某拉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克州乌恰县经营一家制作野生动物制品的手工艺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没有合法来源的盘羊角及头盖骨、北山羊角及头盖骨、野山羊角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0件,价值共计26.65万元,收取加工费2.06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白在吾某拉从巴音库鲁提乡山上运输采集的野生动物头角时,帮助其运输、藏匿野生动物制品132件。经鉴定,其中98件为北山羊制品、24件为盘羊制品、4件为羊角制品、其余6件不能鉴定出物种,价值共计69.5万元。此外,被告人夏某白于2019年1月驾车在三屯碑草原43公里路段伙同他人捕杀一只北山羊后食用。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吾某拉、夏某白提起公诉,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夏某白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吾某拉以盈利为目的,未取得野生动物制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制作、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夏某白帮助吾某拉运输、藏匿案涉野生动物制品,逃避检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夏某白与他人共同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北山羊1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吾某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229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处夏某白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乌恰县位于中国最西端,北接天山山脉西端,南靠帕米尔高原、昆仑北麓,境内有雪豹、棕熊、鹅喉羚、盘羊、北山羊、野猪、旱獭、雪鸡、石鸡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紫草、甘草、阿魏、麻黄、车前草、党参、当归、蒲公英、黄芪、锁阳、茯苓等野生药用植物资源。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重要意义。(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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