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沙依巴克区丨网上骂线下打,道歉赔偿!
2023-09-20 19:18:3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当前,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媒介也变成情绪的放大器,只要有人擦出一点火花,矛盾的火药桶就会被引爆。那么在网络公共社交平台辱骂他人、宣泄情绪,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在工作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顾:

  丹丹与皓皓为同一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10月,丹丹在单位工作微信群中公布工作内容时,因疏忽遗漏了皓皓的信息。随后,皓皓在工作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丹丹的言语,并配有粪便、猪头、偷笑等表情。当日,丹丹前去皓皓办公室理论,却被皓皓打伤住院。但皓皓并未就此停止,仍在单位发布言论,引发周围群众对丹丹的议论。

  2021年12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对皓皓处以拘留七日,并处罚金200元的行政处罚。后二人因协商丹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赔偿金未达成一致,2022年6月,丹丹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皓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并在单位集体会议、单位工作微信群公开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皓皓在工作微信群内故意使用贬低性的语言对丹丹进行公然侮辱、嘲讽,其言论客观上丑化了丹丹的人格,造成丹丹在生活、工作环境中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丹丹的名誉权,皓皓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丹丹要求皓皓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具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造成的影响大小等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皓皓立即停止侵害丹丹名誉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案涉工作微信群中公开向丹丹赔礼道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以公告方式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皓皓承担;皓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丹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执行结果:

  判决生效后皓皓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迟迟未在工作微信群中进行道歉,2023年6月,丹丹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的难点之一在于双方积怨太深,无法就道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难点之二在于碍于面子,皓皓不愿本人在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内容。执行法官本着“执行+教育”目的,多次进行释法析理,逐字逐句分析道歉内容,化解双方矛盾分歧。

  最终,在罚款、拘留等处罚压力及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皓皓在单位工作微信群内自觉履行了道歉义务,丹丹也表示接受皓皓的道歉,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内容,对于维护公民人格利益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微信群虽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使用网络时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自觉树立良好“网上形象”,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图一时痛快而肆无忌惮地表达观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吴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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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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