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进行集体协商
2023-08-02 13:45:46 石榴云/新疆日报

  8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八)劳动定额;

  (九)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十)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劳动合同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量与劳动强度、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

[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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