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黑车”问题日益严重,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黑车”,现对2024年查办的3起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2024年2月25日,当事人黄某某驾驶新M*****小型普通客车在库尔勒火车站,拉乘4名乘客前往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约定到达目的地时收取每人35元乘车费,在经过库尔勒市西站治超站时被巡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实当事人无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对黄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黄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姜某某驾驶新M*****小型普通客车经过库尔勒市西站治超站时被值勤民警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赶往现场,经查实发现当事人确无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对姜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姜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4年6月19日接到乘客投诉举报,举报内容为2024年6月15日,乘客与一名同伴从库尔勒东站到223团客运站,通过网上找车,一辆新M*****小型轿车接单,约定每人40元,经查实新M*****小型轿车的车主曹某某无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对曹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曹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黑车”危害大,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
“非法营运”车辆(以下统称“黑车”):不仅影响客运市场秩序,还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其危害主要有:
(1)车辆性能无保障:“黑车”车辆不按期检审,且多为二手车,车况不佳,安全性能差,有的甚至是报废车,易发生安全事故。
(2)司机技术无保障:“黑车”驾驶员没有经过客运从业资格培训,驾驶技术差,安全意识淡薄,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行为。
(3)司机健康无保障:“黑车”驾驶员中,有的身体不健康,司机健康无保障:“黑车”驾驶员中,有的带病出行,存在安全隐患。
(4)乘客保险无保障:“黑车”属于非法经营,没有固定组织机构,无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即使有买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也会因其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拒绝赔付,导致乘客自身利益难以依法保障。
(5)合法权益无保障:乘客若明知“黑车”仍选择乘坐,由于“黑车”未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司机无备案,无合法经营手续,处于脱离监管状态,一旦乘客财物遗漏丢失或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投诉无门,无法维权。
(6)人身安全无保障:“黑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
(1)选择正规交通出行方式。一是乘坐巡游出租车、公交车;二是库尔勒市依托“享道出行”平台推出的巡网融合约车服务。
(2)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发现非法营运车辆,请及时拨打电话0996-2154900、0996-2154888向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反映,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将在核实情况后依法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
打击非法营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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