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制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李俊良报道)日前,兵团第十二师某燃气站收到第十二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罚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罚款15000元。
最近一段时间,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专家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某燃气站涉嫌存在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该局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该支队立即立案办理,派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某燃气站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
为纠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某燃气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5日内完成整改,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燃气安全巡检、宣传力度,强化经营者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稳定。
阅读延伸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