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欠条上耍“小聪明”,有用吗?
2024-05-20 17:38:4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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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通讯员 朱茜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唐杰

  因一时置气,被告竟在欠条上耍“小聪明”,这样做合法吗?5月13日,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擅自增添欠条内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初,李某承建昭苏县某项目工程,因工程需要在张某处赊购木材。2017年11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李某共赊购张某木材款8万余元,并向张某出具8万余元欠条1份。

  2018年9月25日,李某将赊购的未使用的木材退还给张某,并自行书写欠条1份,由张某签字确认,后期双方对欠条中书写的“2018年9月25日以前的欠条全部结清”的字迹内容产生争议。2024年4月30日,张某将李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李某表示,张某签字的欠条就是证据。2018年9月25日以前的欠款已全部结清,并将价值1.1万元未使用的木材退回张某;张某则表示,“2018年9月25日以前的欠条全部结清”的字迹内容是李某自行添加的,李某只退回了价值1.1万元的木材,还有7万余元的账务仍未结清。

  充分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认真比对两张欠条,发现2018年9月25日李某自行书写的欠条中“2018年9月25日以前的欠条全部结清”字迹略深。经反复问询,李某承认了自己因一时置气添加了这部分内容的事实。

  法官对李某擅自修改欠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进行耐心地释法说理,李某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诚恳的向张某赔礼道歉。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31日前,李某向张某支付木材款4万元,张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欠条出具后,持有人应当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不可进行涂改或者增添其他形式的瑕疵,确需修改的,应当双方合意后再进行补充完善。诉讼参与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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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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