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通讯员 地拉日·吐斯别克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车兆通 地拉日·吐斯别克报道)“非常感谢检察机关拯救了我,没有你们给我普及法律知识,我都不知道自己已经犯法了。今后,我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5月14日,犯罪嫌疑人额某某拉着新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1月22日,额某某偷盗了加某某两头母牛,价值11000元人民币。其试图在该县活畜交易市场进行出售时,被牛主人加某某碰到。牛丢失后,加某某心急如焚,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到活畜交易市场寻找。在市场门口碰到自己丢失的牛,加某某当场报警。警察现场核实后,将丢失的牛返还给加某某,随后将额某某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
4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至新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通讯员 地拉日·吐斯别克摄
5月14日,新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现场邀请了案件双方当事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开听证。起初,额某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认为将牛退回就没事了。在检察官叶尔森·西革尔的释法说理下,额某某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真诚悔罪。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额某某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额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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