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的多笔特殊转账,她将对方告上法院
2024-05-27 16:48:17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滑洁 赵鹏

  家住乌鲁木齐市的陈某怎么也没想到,电视剧里“狗血”的一幕竟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丈夫去世前曾给他人转账1314元。

  高某和陈某是夫妻,2022年12月,高某因病去世。在整理高某的遗物时,陈某发现高某最近几年向李某累计转账9万余元,其中还包含多笔“520”“1314”的数额。这让陈某很生气,于是她将李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相关款项。

  对此,李某辩解:自己和高某是朋友,高某从事建筑行业,高某转给她的钱大部分是用来打点关系,小部分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并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高某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显示,高某向多人、不止一次转账过520元及1314元,被告只是其中一人。上述事实说明,高某在转账520元、1314元等数额时并没有特殊的含义。并且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截屏,均无法证实被告与高某之间的交往超出了正常的范围。

  法院认为,高某在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被告最后一笔转账的时间在2020年6月,而高某去世的时间在2022年12月,该时间距离最后一笔转账之间相差两年半,且高某的微信转账支出频繁,数额比较大的转账数量也较多。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收到的转账属于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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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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