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刘小楠
“多亏你们跟进协调,我的执行款才能到位,这下我心里终于踏实了。”近日,拿到执行款的某商贸公司负责人甲某,迫不及待地向负责其案件的检察官和执行法官表达谢意。
1月18日,甲某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大代表的陪同下,来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6年,甲某因租赁纠纷将某销售公司诉至法院,涉案金额68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结案。然而,某销售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是某商贸公司申请法院执行。
2016年11月,某销售公司承诺2017年1月25日将案款交至法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因某销售公司一直未履行债务,法院拟对其采取司法措施,该公司找到担保人丙某,丙某以其名下两套房屋作执行担保。某商贸公司与某销售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担保人丙某陆续还款约50万余元。但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到期债务。2019年4月,某商贸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丙某名下房产,发现丙某名下两套房屋分别于2011年10月、2015年7月转让他人。而某销售公司亦于2021年7月14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梳理案情后发现,这道执行难题并非无解。解题的关键还要从担保人提供的房屋入手。经2次走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仔细辨别担保人提供的房屋信息,并前往房屋所在地社区了解情况后发现,担保人丙某向法院提供的2套房屋,其中一套在担保前就转让给了案外人。
经查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丙某的行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如果担保人能够偿还剩余款项,弥补过错,对于双方都是最优解。法院、检察院联动制定化解方案、组织双方和解。
在化解矛盾过程中,执行法官倾力协调推动执行和解,检察官全力配合执行法官开展工作,经过检察官和法官的沟通,4月底,某商贸公司收到执行案款16万元,并申请撤回监督申请。
该案实现了检察和解与民事执行的“无缝衔接”。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没有停止。为检验“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成效,日前,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进行实地回访,了解企业执行款拿到后企业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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