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任洪 通讯员 魏馨雨报道)近日,兵团第十四师检察机关就一起酒后驾车违法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驾驶人塔某与车辆所有人阿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
阿某和塔某两人性格相投,喜欢热闹,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喝酒。
今年2月初,两人和朋友巴某一行相约在农家乐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饭后,塔某觉得自己还比较清醒,于是开阿某的车送朋友回家。
送完巴某回到农家乐,塔某看着趴在桌子上的阿某,便抱着侥幸心理载着阿某开车上路。
刚开出去没多久,车辆就撞上马路旁的电线杆,造成阿某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勘查事故时,发现塔某是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塔某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阿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保管和使用人,明知塔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塔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驾驶罪共犯。4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人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