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经办人证明:未提示不生效
2024-06-05 16:17:51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丹 房素英

  如何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保险经办人作为投保人的证人,提供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证言。

  张某在库尔勒市某供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做保洁工作,公司为张某在内的47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

  2023年3月,张某在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下班途中,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经认定,张某属于工伤。供热公司与张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供热公司向张某亲属赔偿共计485000元。

  供热公司将全部理赔款支付给张某亲属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但让供热公司感到意外的是,保险公司以张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或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今年1月,供热公司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是:涉案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供热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及其附加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公司在庭审时出示了由供热公司盖章确认的投保单,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本人已确认收到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具体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付费约定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供热公司投保时的保险经办人马某出庭作证,给投保人发投保单时没有解释说明过投保单的内容,没有送达过保险条款,也没有说过无证驾驶不赔的这种情况,只是让客户在投保单中盖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出示的投保单处有原告公章,但该案中,原告供热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是案涉保险的经办人,也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与保险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证人证言法院予以采纳,所以法院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供热公司支付保险金48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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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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