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未随礼,大妈在微信群连发13条语音辱骂
2024-06-05 16:26:18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曾魏

  不久前,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缘由竟是随礼金额不对等。

  刘大妈和韩大爷是第一师某团某连队群众。去年3月12日,刘大妈的儿子结婚,韩大爷未去也没随礼。刘大妈很生气,认为其是故意不去参加婚礼,便在连队微信工作群里连发5条语音信息,声称韩大爷欠她2000元未还,并使用侮辱人格的词汇谩骂、辱骂韩大爷。同年8月22日,刘大妈又在同一微信群发了8条语音信息,声称韩大爷欠钱不还,并谩骂、辱骂对方。

  韩大爷无奈之下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大妈违法辱骂韩大爷,决定对刘大妈罚款200元。

  事情并未结束。刘大妈在微信群里的谩骂对韩大爷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今年4月,韩大爷以刘大妈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阿拉尔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大妈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庭审期间,刘大妈认可自己辱骂韩大爷的事实,称其这么做是因为对方人品差,并解释称,韩大爷的儿子、女儿结婚以及其孙子办满月宴,她都参加且随礼共计2500元,而韩大爷只参加了她女儿的婚宴,随礼500元。刘大妈还称,儿子结婚时,她曾多次联系韩大爷,但没能联系上。事后一算账,刘大妈认为在随礼上亏了2000元。

  韩大爷则表示,刘大妈没有邀请他参加其儿子的婚礼,本着“红事不请不到,白事不请自到”的原则,自己才没去参加婚礼。

  承办法官了解后得知,两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早已于2021年结清。该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刘大妈认为韩大爷故意不随礼,出于气愤,以在微信群中发送语音信息的方式谩骂、辱骂对方,该微信群中所有人员均可以听到侮辱人格的内容,在该微信群范围内,势必造成韩大爷的社会评价降低和名誉损害。刘大妈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违法,构成了对韩大爷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韩大爷要求刘大妈对其赔礼道歉,通过微信平台发布道歉内容,为韩大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结合刘大妈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由刘大妈赔偿韩大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目前,刘大妈已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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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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