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凯 尹雪芹
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你会如实填写身体情况吗?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因隐瞒病情未能获得保险理赔,保险合同也因此解除。
2022年7月,李某某通过网络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中约定:投保人须如实填写《健康问卷》,问题包括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是否患有糖尿病、脑梗死等疾病,李某某在“全部为否”项下打了“√”。
2022年8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某通电话,提醒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后李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1750.32元。
2023年1月,李某某因病住院治疗48天,自费支付治疗费10余万元。随后,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某曾住院治疗糖尿病、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遂以其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为由,拒绝赔付。
2023年5月,保险公司向李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其退还保费。李某某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认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李某某当庭承认有轻微脑梗、糖尿病,2021年做过心脏支架,加上有保险公司举证的调查报告、住院病历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李某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李某某称,免责条款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不能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依据。一审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在《健康问卷》中已用黑色标注了提示内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也进行了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某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某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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