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债要及时,权利也有“保质期”
2024-06-11 11:52:1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5月30日,庭审场景 .jpg

庭审现场。通讯员 克拉热·艾尔肯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克拉热·尔肯报道)“原来主张权利要及时,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欠款就要不回来了。”5月30日,在伊宁市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王某说。

  当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最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8年2月13日,王某向邹某索要劳务费时,邹某以没钱为由出具了欠条。其间,邹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于2月23日将邹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邹某主张王某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王某听到后与邹某争执起来。案件承办法官加依达尔·阿合扎巴依询问王某是否在收到欠条后向邹某索要过劳务费,王某将近三年向邹某索要劳务费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出并进行说明,邹某仍以自己未在微信中回复为由辩解。

  加依达尔·阿合扎巴依结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认定王某微信聊天内容反映其索要劳务费的事实,判决邹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并及时保存向债务人催债的证据。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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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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