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下,即使过了3年诉讼时效也不起算
2024-06-12 12:06:5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雪情 尹雪芹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为3年,一旦错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即丧失了胜诉权。但是,必须要提醒的是,这类情况下即使过了3年诉讼时效也不起算。

  案情:

  2013年,某公司中标某项目后,将承包的工程交曹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该工程投入使用,但某公司一直未与曹某进行结算。

  2022年,项目发包人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出具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核定工程款总价。2023年,曹某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其间,某公司认为,曹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涉案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进行竣工结算,即在工程审核定案报告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不明确,故曹某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公司向曹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由于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债权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审核定案报告确定欠款数额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曹某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判决驳回该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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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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