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当前,电子数据已成为法院诉讼中不可忽视的证据形式。然而,涉及借贷问题时,仅有电子形式的借条是否作为要债的依据,是当事人较为关注的话题。
2021年7月,阿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热某提供了一笔7000元的借款。由于双方身处异地,热某手写了一张借条并通过拍照的方式发送给了阿某。借款到期,阿某多次催促热某还款,热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2月,阿某将热某起诉到巴楚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阿某将他与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借条的图片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规定》第十五条也提到,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此案中,阿某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借条照片作为证据的可信度。虽然阿某提供的借条照片属于电子数据,但能够通过原始载体进行核对,也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审理此案的巴楚县人民法院英吾斯塘人民法庭法官阿力木·阿吾提认为,阿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热某提供借款,热某以借款人身份向阿某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热某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最终法庭支持了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热某向阿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共8000元。
法官提醒
虽然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利益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更为确凿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仅有电子数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仍需谨慎对待,尤其在涉及重要权益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