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走访古城墙遗址。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陆艳秋报道)“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有两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近日,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乌苏市共有3处古城墙遗址,在1987年10月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近日,为了解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乌苏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对上述遗址进行实地踏勘。
检察官发现,有2处古城墙遗址因年久失修,墙体和地基风化严重,墙体出现开裂的情况,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同时,遗址保护围栏损坏,有周边群众攀爬进入,某处城墙遗址内有群众丢弃的生活垃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
“你单位对辖区文物保护单位负有监督保护职责,但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乌苏市检察院在建议书中建议相关部门积极争取项目经费,对两处古城墙遗址进行修缮;加强对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巡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文物遗产安全。
“我院将持续跟踪监督职能部门修复整改情况,确保古城墙遗址得到有效保护。”乌苏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沛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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