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发布视频吐槽前儿媳 法院判其赔礼道歉
2024-06-17 12:03:37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徐建 赵鹏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更多群众喜欢借助网络交流情感、发表见解,但如果发布的视频或言论“过火”,很可能侵犯他人权益。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

  2022年,家住乌市的小王和小马因感情破裂离婚。作为前公公的老王气不过,于2023年初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发布有小王及小马照片的视频,并称“小马一家子都是骗子,卖女儿骗钱”,引来不少网友浏览。小马得知后非常愤怒,与老王沟通无果后报警。

  在公安机关,老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在网络上发布辱骂小马的任何作品,如再发布就承担法律责任。可没过几天,小马发现老王换了个账号继续发布类似短视频。

  2023年6月,小马将老王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法院,要求老王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公证费等1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老王并未出庭应诉。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本案中,老王未经小马同意将其肖像制作成视频并在自媒体上公开,侵犯了小马的肖像权。老王在出具保证书后依然不知悔改,故小马要求老王停止侵害肖像权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不过,法院调查后认为,老王的行为未给小马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不予支持其要求老王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该院作出判决,老王删除侵权视频并赔礼道歉,赔偿小马为主张权利支出的2000元公证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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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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