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滑洁 赵鹏
装修施工现场,工人发生意外,户主和安排装修的“包工头”是否需对装修工人的伤亡承担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2年7月,乌鲁木齐市居民朱某在水磨沟区购买了一套别墅。朱某规划后发现,别墅内有3堵墙得先拆除。
朱某发现张某在该小区承包了装修工程,简单沟通后,带着张某及其朋友胡某到别墅实地查看。
“听说陶某可以砸墙。”胡某向张某推荐了陶某。随后,因朱某没有留钥匙,张某带着陶某及其妻子孙某爬窗进入别墅施工。
“你们先干活,我出去吃个饭。”由于陶某所带工具不够,张某借了脚手架。之后,张某和胡某出去吃午饭,没想到意外发生了。砸墙时,墙体轰然倒塌,导致陶某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
陶某去世后,孙某因赔偿问题,与朱某、张某、胡某几次沟通。
孙某认为,事故是由于朱某、张某、胡某未交代该房屋重要资料信息等原因造成的,但3人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称,自己还在询价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确定相关事宜,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进别墅的,属于非法闯入。
张某则称,陶某是胡某介绍来的,之前自己也不认识,双方不存在雇用关系,事发是个意外。
胡某则称,他与此事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只是介绍陶某来拆墙。陶某的死亡是因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自己不应对陶某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各方僵持不下,2023年9月,孙某将3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人承担陶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审理: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朱某、张某、胡某及死者陶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没有形成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只有几方的陈述。
那么作为房主,朱某的“不知情”,是可以免责的理由吗?
法院查明,事发前一天,3名被告在别墅现场商议拆除墙体一事。张某及胡某均提到,朱某告知第2天可以从窗户进入别墅施工。
虽然朱某对上述事实不认可,但张某和胡某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朱某对有工人来拆除墙体是明知并且允许的。
法院认为,朱某是陶某拆除墙体工作最终的受益人,拆除的工钱最终也是由朱某承担,朱某作为事发别墅的业主,除应当告知拆除墙体的具体位置外,还应当告知拆除工人拆除的墙体属于什么构造,但朱某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朱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联系房主的人,张某和房主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法院审理期间,虽然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忙找工人,没有承包拆墙的工作,但业主朱某对张某所说的“让其帮忙找人”的陈述不认可。
此外,各方对拆除墙体的工钱说法不一致,法院无法判定被告张某是否从中获利,也无法判断张某是否从被告朱某处承包了拆除墙体的工作,进而无法认定张某与朱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但法院认为,本案中,陶某及其家属是按照张某的指示拆除墙面,关于工钱的相关事宜也是被告张某与陶某谈的,且张某作为直接指示陶某及家属工作的人,对墙体的结构,拆墙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应当尽到提示义务。
但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指示完之后就离开了现场,没有告知墙体的情况,对陶某可能存在的错误操作也没有制止,因此张某对事故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介绍人,胡某应当承担责任吗?
法院认为,从几方的陈述可以证实,胡某是在张某的要求下,帮助找拆墙的工人。胡某没有与房主朱某商谈过拆墙事宜,拆除工作最终给陶某及其家属多少工钱,工钱由谁直接支付的问题,胡某也同样没有与死者陶某及家属协商过。依据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胡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作为事故的受害人,陶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照片可以看出,在陶某拆墙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操作即从墙体的底部开始拆除,故陶某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确认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朱某35%、张某35%、自身承担30%。
2023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36万元;被告张某须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36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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