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伊宁市某保险公司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通讯员 克拉热·艾尔肯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马龙 克拉热·艾尔肯报道)“谢谢法官,您的判决让我们对合同的效力和作用有了更强的信心,法律是公平正义的。”6月14日,伊宁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伊宁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说。
2013年5月17日,李某经亲戚介绍在伊宁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缴费年限为20年。李某数年来按时缴费,并未提出异议。2023年,李某向伊宁市某保险公司提出自己缴费已满10年要求全额退保,并称其不清楚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伊宁市某保险公司表示期限未满无法全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23年11月30日,伊宁市某保险公司将李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
承办法官就双方争议的合同缴费年限进行调查。原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客服回访时,客服多次向李某告知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在10天犹豫期内,李某也未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疑问。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同意为李某承保,李某在《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回执》上签名确认,且李某于投保后十年一直足额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也进行过理赔。可以认定双方在充分了解保险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签订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根据客服回访录音,可见李某在合同订立之初,对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是知晓的,对保费金额、保险犹豫期也是知晓的。因此,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清楚后再投保。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发现不适合自己,或者对保险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犹豫期内及时退保,避免中途退保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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