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空都子 巴特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么,自己不开车而把车交给喝酒的朋友开,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4月,阿某与阿某某一起喝酒后,阿某某明知阿某饮酒,还将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由阿某驾驶,后两人被温泉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阿某某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纵容其驾驶机动车上路,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危及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更对道路上其他无辜人员的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未加制止或提供协助,其行为与直接危险驾驶的行为具有同等的危害。
阿某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阿某某作为摩托车实际所有人,明知阿某饮酒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随后,温泉县法院采纳温泉县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阿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示: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对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
以下这些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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