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行政机关座谈,加强府院联动。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孙瑞 房素英
“建议你单位进一步树牢法治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认真落实法律规定要求,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畅通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沟通交流渠道。”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某市自然资源局发送《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书》(后简称《建议书》)。
收到《建议书》后,某市自然资源局积极整改,指派负责人出庭应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有的司法建议旨在推动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有的司法建议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涉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129件。绝大多数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均能够依法出庭应诉,充分保障了庭审效果,协调化解双方矛盾,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但仍有个别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仅提交了情况说明,不利于相关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杨明介绍。
2023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办理一起某公司不服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罚款案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处罚;二是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促进相关争议实质性化解,该院向该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
在建议书中,承办法官写道,行政处罚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前提性要素,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仅需了解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而且要对法律规定有正确的理解。尤其是要意识到行政处罚程序是实现行政处罚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对法律有了深刻的理解,在实践中才会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并做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收到该司法建议后,某市自然资源局积极整改,撤销原行政处罚,并与某公司达成和解。
司法建议不是“揭短找茬”,而是为解决问题“把脉开方”。
在上述案件的司法建议中,承办法官进一步延伸,建议该单位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
“我国现行法律虽对纠错机制并无明文规定,但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益探索,通过适当途径实现相关行政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机关‘主动改正、撤销’等自我纠错职责,将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承办法官介绍了制发该建议的初衷。
为充分发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在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找准环境资源审判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积极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截至目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已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6份司法建议,涉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被建议单位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专项行动、出台相应文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等方式,整改相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我们还将继续坚持在司法建议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等原则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优化对策质量、注重整改实效,以柔性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推动促进涉环境资源类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杨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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