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与“小三”钱款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2024-07-05 17:36:38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丁小霞 司宇

  近日,乌鲁木齐市居民阿芳将一面“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送到了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高铁巡回法庭,感谢法院帮她追回丈夫赠与小花的47万余元。

  阿芳与阿力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8年,阿力与同事小花交往发展成情人关系。交往期间,阿力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给小花转账共计70万元。

  2023年5月,阿芳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便将小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7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小花辩称,其与阿力为多年的同事、朋友关系,不存在婚外情,且阿力是某公司项目部经理,阿力向小花转账的70万元均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缴纳税款等。

  对此,阿芳向法官提交了证据。原来,早在2021年她便发觉了两人的关系。阿力为了挽留婚姻关系,向阿芳出具了保证书,承诺结束和小花的不正当关系,但仍然私下往来,阿芳便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下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阿芳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阿力与小花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

  同时,阿力在未经阿芳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给小花转账、支付小花保险费等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损害了阿芳的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法院认定阿力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小花辩称转账款项用于工程项目,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无效。经法庭核实,阿力实际赠与小花数额为47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小花返还原告阿芳不当得利47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小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小花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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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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