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法官向申请人了解案件情况。通讯员 白哈提奴·阿斯马洪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白哈提奴·阿斯马洪报道)6月24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伊宁市某公司( 以下简称“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7月25日,伊宁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网络科技公司向某公司提供总价为611176元的货物,所有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某公司先向网络科技公司支付30%的货款,货物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支付50%的货款,正常使用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货款。
合同签订后,网络科技公司按约交付货物。2017年9月20日,货物经某公司验收合格。2018年,某公司分3次向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97700元,剩余113476元一直未付。网络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于今年6月21日向伊宁市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合法明确,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向某公司发出《支付令》。
某公司收到《支付令》后,于7月2日向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
法官说法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具有申请手续简便、无需开庭审理、债权实现时间短、费用成本低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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