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行为 法律上谁担责?
2024-07-10 09:54:0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庭审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郭晶晶

  各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开门杀”的行为时有发生,轻则受伤,重则致残甚至死亡。“开门杀”事件中,司机以及开门者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日,刘某驾驶同乘人员陈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城镇纳尔浑街路段停车时,后排乘车人王某开车门时,与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董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乘车人王某在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董某将刘某、王某、陈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及各项损失费共48765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3名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庭审认定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9860.48元,遂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判决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7989.55元,其余部分由刘某、王某、陈某平均承担。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在停车过程中,司机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的责任,乘客下车有注意四周安全隐患的义务,避免疏忽大意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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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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