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 侵犯姓名权
2024-07-10 15:28:2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陈磊

  今年6月,李某意外发现自己成了某公司的监事,且已14年。自己一直居住在外地,从未前往过公司注册地,对监事一职毫不知情。因为成为监事,李某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于是,李某将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姓名,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有关自己的监事登记信息。

  法庭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叙述了事情原委。原来,张某与李某是大学同学,张某手上有一份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7月,张某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公司申请,拟与香港某公司合资设立公司。由于张某没有找到合适的公司监事人选,于是便利用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其在登记机关备案成为公司监事。张某表示,李某对某公司使用其身份证件和姓名进行工商登记成公司的监事一事并不知情,并且某公司也未取得李某的授权。

  本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否则将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李某的授权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将李某工商登记为公司监事,构成侵犯原告李某姓名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李某姓名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李某监事登记信息。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公司登记案件屡有发生,冒名登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司登记权威。

  法官建议,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公民信息保护意识的同时,要加大相关部门人员的电子化身份证认证、电子化业务培训等,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完善公司登记程序。同时,完善公司冒名登记行政处罚机制,加大冒名登记违法成本。

  此外,广大群众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要随意将自己身份认证或注册登记的APP账号和密码提供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个人身份证不慎遗失,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如果发现自己已经被冒名登记了公司,应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的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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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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