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让租客带孩子入住,法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4-07-13 11:05:20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丁小霞 司宇

  租客带孩子入住,被房东认定为违约?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3年2月,李某与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黎某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1年,每月房屋租赁费为6500元,李某向黎某支付押金6500元,租期满后在房屋无损坏及严重污染的情况下,黎某全额退还李某押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黎某陆续支付租金。同年7月的一天,黎某电话告知李某,招租时他已声明不能带孩子入住,但李某仍然违约带孩子入住将房屋弄脏、弄乱,他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限期腾退。

  李某按照黎某的要求搬离了该房屋,但因黎某在外地无法亲自验收房屋,表示自己回来后,去验收房屋。

  验收后,黎某认为房屋墙面有划痕、房屋内卫生脏乱、个别设施轻微受损,因此决定扣押李某房屋押金6500元。

  而李某认为,原告在不违反双方合同的前提下,有权自行使用该空间,被告无权干涉原告的生活习惯及如何使用该房屋,且其没有在该出租房屋乱涂乱画、毁损房屋,黎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今年4月,李某将黎某起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黎某返还房屋押金6500元,支付违约金6500元,合计13000元。

  审理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押金6500元,租赁期满后乙方使用房屋无损坏及严重污染情况下,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押金。本案中,原告搬离之前电话告知被告,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拍视频发送后离开房屋。

  关于房屋毁损情况,虽然被告黎某称,原告李某在承租期间造成房屋墙面有划痕、个别设施受损,但被告未提交交付房屋时房屋原始状况,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上述情况是原告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因此被告黎某应承担举证不足的责任。

  关于违约问题,被告黎某称,其在发布租赁信息上已明确表示不能带孩子入住,原告李某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从而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被告黎某将“禁止带孩子入住”列入其租赁信息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纠正。

  同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接到黎某电话后搬离,可以认为双方是自愿解除合同,且该合同已于2023年7月底实际解除,双方对此都无异议,故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最终,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黎某返还李某押金6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就注意事项提前约定,约定时最好有相对客观的标准、相对细致的表述。但租客居住期间产生的正常损耗不应认定为违反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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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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