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邓宸旭
明明投保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但当投保人发现体内有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
案情
2021年初,何某为女儿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回馈客户,赠送何某一款重大疾病医疗保险。2021年6月,何某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何某去医院就诊的时间尚在保险等待期内,于是拒绝理赔。多次沟通未果后,今年4月,何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该款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为90天,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的任何诊断或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庭审中,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
法院调查发现,2021年5月何某身体不舒服,到甲医院检查。医院考虑可能存在肿瘤,但并没有确诊。由于该医院条件有限,何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前往乙医院检查。2021年6月,何某在乙医院被诊断为恶性肿瘤。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电子投保单、庭审陈述、被告答辩意见,能够证明投保人何某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投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比例赔付所涉及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了解该内容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案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何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何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内容。
延伸阅读
保险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这段时间。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即防范道德风险。不同险种的等待期长度不同,例如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通常为90至180天,而医疗险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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