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磊报道)“谢谢检察院,让我不用交5万元的罚款了,我今后一定诚信守法经营,不再卖过期产品。”近日,李某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官说。
今年年初,乌市沙区检察院评查辖区行政机关执法案卷时,发现一起特殊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拟对流动商贩李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李某拿不出罚款,案件无法进展下去。
办案检察官调查了解得知,李某在街边贩卖手工酸奶,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部分酸奶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我家条件不好,拿不出这么多钱交罚款。”与李某沟通时,他向检察官倒出难处。
办案检察官就该案与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会商会,双方充分讨论、分析作出这一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背景等。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流动商贩李某因自身疏忽造成的违法行为较轻,且是初犯,5万元的罚款对其来说较重,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和困扰。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经营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以良法善治促公平正义。”检察官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认同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经过重新讨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不久前,检察官们还协助李某办理了营业执照,指导他规范合法经营。
“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强化穿透式监督,持续推动消除‘小过重罚’,助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树牢‘过罚相当’执法理念,不断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乌市沙区检察院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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