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7月12日,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举行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自治区消保委律师团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为现场200余名消费者和华凌市场经营者代表解读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大家在日常消费中有没有遇到过‘进店有礼’‘买一送一’这样的活动?”潘增耀问。
现场不少人都点了点头。
“那就有一个问题,我们说经营者卖出去的东西,出问题要负责。那送出去的东西,如果有问题,需不需要负责呢?”潘增耀问。
大家议论纷纷,有的人认为经营者要负责,有的认为经营者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该承担责任。
潘增耀告诉大家,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七款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例如,我是一名经营者,我手上有一批快到期的产品,我可以把它作为其他产品的赠品送给消费者,但要明确告诉消费者这是临期产品。”潘增耀告诉大家,赠品也要保证质量,如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半个多小时的普法课上,潘增耀围绕经营者的义务、规范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虚假营销、自动续费等新领域新问题,通过法条讲解、案例解读等形式,深入浅出地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听众收获满满。
华凌市场经营者代表潘会燕说,买东西时遇到过“买一送一”等活动,过去对赠品并没有什么概念,现在知道了,原来赠品也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作为一名消费者,今后我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经营者,我要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出一份力。”潘会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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