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走访了解执行线索。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霍雅婕
600万元执行案款全部到位!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运用“监管账户”方式顺利执行的同时,也让被执行企业“起死回生”。
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房屋建设工程款2800余万元。2023年初,某建筑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县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责令被告先行给付案涉工程工人工资款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工人工资款600万元,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今年年初,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将被执行人部分房产予以查封。
看似顺利的执行工作,却遇到了新问题: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尽快拍卖处置已经保全查封的房产,而被执行人则以企业需要正常经营发展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冻结银行账户措施。
“查封了账户,企业就没有办法正常经营了,一旦进入拍卖程序,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员工也会失业。”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承诺,自行销售房产后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案款。
一方面,案涉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关乎农民工收入,需要通过先予执行尽快将款项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如果简单粗暴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则会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经营。
如何才能保证两家企业正常经营,同时又保证被执行案款没有灭失风险?
经慎重分析研究,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监管账户”的创新执行思路。法院先解冻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再向被执行人发出“监管账户”通知,由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监督该账户,责令被执行人自行销售房产,并将销售所得存入监管账户,定期提交监管账户往来明细对账单。最重要的是,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优先支付执行案款,同时保留部分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经营运转。
在法院的沟通下,双方同意该方案。案件实行“监管账户”执行方式,促使被执行人逐渐恢复正常经营,其以销售房产所得逐步清偿案款。近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先予执行的600万元全部履行到位。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买彦军说,法院实行灵活和柔性的“监管账户”执行方式,避免竭泽而渔,既能维系被执行人生存发展,达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赢效果,也能有效兼顾与平衡强制执行保民生和善意执行促发展的执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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