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贾珺 王宁
近日,乌鲁木齐市一位市民状告通信运营商虚假宣传的案件,终于迎来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合同,某通信公司向杨某道歉并退还服务费361元,同时承担服务费3倍的赔偿,即1083元。
2022年11月,杨某通过某通信公司APP订购5GB国内流量加油包。杨某订购该加油包时,活动规则显示流量优先级为:5GB加油包首月优惠版优先于主套餐,优先于日租宝、套外流量。
“确定可以先使用流量加油包,之后才用我的主套餐流量吗?”杨某向工作人员确认,得到肯定答复后,他才办理了该业务。但事后他发现,某通信公司并未按照该规则履行合同。
杨某立即与某通信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调整流量使用顺序。
某通信公司表示:可以补偿2个月的费用,但无法按照合同规则履行合同。
杨某不同意该解决方案,将上述情况投诉至某通信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查明: 某通信公司宣传内容有误,将“5GB加油包”与“主套餐”使用顺序展示错误。经过沟通,某通信公司无法满足他提出的调整流量使用顺序的要求,同意为杨某赠送3个月流量包功能使用费合计57元。
杨某不同意该方案,2023年他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通信公司虚假宣传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同时要求通信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杨某关于要求通信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杨某作为一般消费者,与某通信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某通信公司对外宣传的流量使用优先级别规则与实际向杨某提供的流量使用规则不同,某通信公司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杨某基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信任,才会选择购买某通信公司的5GB加油包首月优惠版的套餐服务。某通信公司的虚假宣传和杨某陷入错误认识选择购买了该套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通信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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