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2年5月,张某在网购时浏览到,西安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旗舰店推出“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活动。活动概述称,消费者在店内购买VR游戏设备后,可以从“300天运动打卡权益订单”中获取打卡激活码,在设备内激活后,通过体验机器内容进行运动,每天有效运动时长最低达到30分钟即可达到打卡标准,连续成功打卡300天,将返还消费者实际支付设备购机款同等面值的网购平台点卡,可用于平台日常购物。
运动300天,就能免费得到一台VR游戏设备,张某觉得划算,便在该旗舰店选购了一台3000元的VR游戏设备,并在收到货后开始,按照活动规则每日打卡。
2023年4月,张某完成了连续300天的打卡活动,按照旗舰店客服要求提交打卡信息并经审核通过,客服人员告知张某,返款将在审核通过后的30日内发放。
直至当年6月底,张某也没见到对方承诺的点卡。张某多次向客服询问,对方则以各种理由拖延。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西安某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
法院受理后,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进行诉前调解。法院认为,张某在该网店购买案涉活动商品一台,西安某公司为张某开具发票,由此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西安某公司在案涉商品的活动概述中载明优惠活动内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法院的调解下,西安某公司向张某返还了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面值3000元的网购平台点卡。
法官有话说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尤其是其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西安某公司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明确承诺了“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的优惠条件,这一承诺构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张某按照活动规则完成打卡活动,并经过西安某公司审核确认,符合返款条件。然而,西安某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返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活动时,切勿被经营者给出的优惠条件冲昏头脑,参加活动前应先仔细阅读活动规则,了解商家的信誉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交易界面截图、发票、活动规则、合同、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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