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田小美
为提高贷款成功率,获得增信服务,借款人可选择保证保险业务,当贷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代其清偿,为出借人的资金提供保障。那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吗?6月25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6月27日,张某为了贷款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保险费7.7万余元。若张某拖欠银行贷款达80天,该保险公司即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
同年7月1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当天,银行向张某发放15万元借款。然而,张某在偿还贷款本息10.6万余元,支付保险费4.9万余元后,便不再偿还贷款本息,也不再支付保险费。银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公司替张某清偿了其所欠贷款本息5.9万余元。
2021年5月14日,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因张某拒绝向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剩余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张某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今年4月1日,该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形成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因张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银行进行理赔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张某追偿,张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5.9万余元。张某作为投保人有义务交纳未付保险费,因此还应向保险公司支付欠交的保险费7800余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相关单据上伪造其签名,他并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该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对其不认可的签名不申请鉴定,且陈述前后矛盾,不能举证证明该保险公司伪造其签名。其次,张某收到贷款后,已按月偿还了23期贷款本息及保险费,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再次,因张某违约,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某银行对请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权利由保险公司代为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了罚息,保险公司替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行为,阻止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未损害张某的利益。
6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金融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进行理赔的业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张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有义务支付欠付保费,又因张某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替张某偿还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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