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惠报道)“多亏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我才能顺利收到工程款。”近日,石河子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激动地向乌苏市人民法院干警表示感谢。
经法院诉中财产保全、调解,该公司被拖欠工程款一案终于有了解决办法。
2022年8月,石河子某建筑公司承建乌苏市某房地产公司项目。2023年12月,被告应付工程款1.2亿余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追要,被告仍未按约付款。今年4月,石河子某建筑公司将乌苏市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公司转移财产,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乌苏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制作保全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财产。
“诉讼时间越长,我们的损失越大,能否调解结案?”被告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希望通过现场调解的方式尽快解决纠纷。
得知可以通过调解收到工程款,原告欣然同意。
近日,在乌苏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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