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对负有协助义务却不履行的昭苏县某通信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张艳报道)7月16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对负有协助义务却不履行的昭苏县某通信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
6月20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出于案件审理需要,向昭苏县某通信公司发出查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某手机号码的相关登记信息。隔天,昭苏县某通信公司向法院出具回复函,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为体现柔性司法、灵活执法,7月16日,昭苏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作出正式罚款决定前,向该通信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协助查询,逾期仍不协助查询,拟罚款20万元。
7月17日,昭苏县某通信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了协助义务。
法官提醒,“预罚款”是一种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执行措施。法院在正式实施处罚前,发出《预罚款通知书》,以预留时间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法院履行义务。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