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龚彦晨报道)7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结合新疆实际情况,依法批复通过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五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拥有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职能,标志着新疆14个地(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全部具有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职能。
地方标准制定职能全覆盖,是地方政府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需要,可以有效满足地方特殊技术要求,方便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此前,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昌吉州《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严格把关地方标准制定质量,对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及报批的地方标准进行标准化技术审查,进一步规范了昌吉州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目前,全疆各地(州、市)已发布地方标准300余项。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依法适时对各地(州、市)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情况开展评估抽查,加强地方标准的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各地(州、市)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研制和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制定地方标准的质量水平,以高质量地方标准服务区域经济高水平开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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