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3年未脱单,婚介服务费该不该退?
2024-08-01 14:41:16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1年7月,秦某与某婚介机构达成口头约定,秦某向某婚介机构支付1000元婚介服务费,某婚介机构向其提供恋爱对象信息,并提供婚恋服务,直至找到合适的婚恋对象为止。

  支付婚介服务费后,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3个恋爱对象,均因女方觉得不合适,没有继续交往。

  2024年2月,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支付2000元服务费,并承诺能够提供更好的恋爱对象。

  在秦某支付费用后,某婚介机构又为他推荐了2个婚恋对象,但均未能交往。之后某婚介机构提出让秦某续费6000元,否则拒绝提供服务。

  秦某本以为会迎来一场双向奔赴的爱情,没想到说好的周到服务却在不断加码。今年6月,秦某将某婚恋机构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婚介服务费3000元。

  庭审中,秦某认为,作为某婚介机构的充值会员,应享受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直至找到婚恋对象为止,不应该屡次收费;其次,某婚介机构推荐的女嘉宾们年龄跨度大,有可能是“婚托”,故不认可其提供的任何服务。

  某婚介机构认为,秦某最初支付的1000元是报名费,在支付费用的同时也签署了登记表,而登记表背后便是该机构婚恋服务收费标准协议书,载明了注册登记费为999元;后期的服务费用是按照服务年限收取,1年期属于银卡服务,收费金额3999;2年期属于金卡服务,收费金额5999元。该机构认为,其为秦某提供优惠,金卡服务按照银卡服务标准收费,秦某却直至第4年都未支付全部费用,而婚介机构为秦某提供了婚恋对象,因此不存在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其次,婚介机构收取费用时出具了收据,载明“提供服务概不退款”,秦某也在庭审中出示了上述票据,因此不应该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合同。本案中,某婚介机构向秦某介绍婚恋对象,秦某支付服务费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5名婚恋对象,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秦某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于事实和法律无据。

  但是,从秦某提供的登记报名表看出,其与背后的《服务收费标准协议书》实属两个合同内容,上面没有秦某的签名,签署会员登记表不代表合同一方知晓和认可收费标准;其次,会员登记表的代理人签名和《服务收费标准协议书》中某婚介机构人员签名均不同,确认合同签署存在订立瑕疵。某婚介机构收据上所载“提供服务概不退款”的行为明显系该婚介机构单方面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做出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内容。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某婚介机构存在一定过错。

  关于秦某提出的“婚托”问题,法院认为,相亲市场虽然有“婚托”现象,但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本案中,秦某认为婚介机构存在“婚托”情况,却未能出示相应证据,因此其以某婚介机构介绍的婚恋对象可能是“婚托”为由不认可服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某婚介机构退还秦某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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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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