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造成“开门杀” 责任如何划分……
2024-08-11 10:19:0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停车、开门、下车

这几个看似简单的动作

稍有不慎便可能

造成“开门杀”

那么

不同情况下的“开门杀”

责任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看吧

情节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据此,司机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或车辆还没有停稳的情况下,A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车辆未违规停放,A车司机承担未尽到观察义务的主要责任以上责任,B车司机亦应承担未谨慎驾驶的次要责任以下责任。

情节二

  如果是乘客开车门引发事故,车辆停放违规,则应由A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车辆未违规停放,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比例:司机履行了提醒义务,但乘客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乘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司机没有履行提醒义务,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乘客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司机和乘客都履行了各自义务,还需要明确对方责任。

情节三

  如果车是借的,乘客开车门伤人,实际驾驶人应对事故负责,车主对事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车主对事故有过错,例如知道借车人已饮酒,还将车交给对方驾驶,那车主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乘客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来车,贸然打开车门,驾驶员未尽提醒义务,乘客、驾驶人、车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情节四

  两辆车均是违停车辆,对于车辆受损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情节五

  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下客过程中,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是网约车,那么网约车公司或平台应与司机、乘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

打开车门时

都要先观察周边道路情况

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下车

多一点细心

少一分危险

  法律支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陈磊,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露,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民警李亮东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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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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