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解除合同 中介费也要付
2024-08-15 18:08:13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要求买方支付佣金,能得到支持吗?
  2023年6月,张某、杨某与乌鲁木齐某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经居间方(某公司)提供媒介服务,卖方(杨某)自愿将自有房产出售予买方(张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居间方即已完成居间义务,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相应佣金,其中买方佣金为8900元,卖方佣金1.8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未支付佣金。当年8月,张某和杨某协议解除合同并签订《解约协议》,某公司职员作为居间方(见证方)签字。
  因一直未收到佣金,今年3月,某公司将张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买卖双方佣金共计2.69万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无法履行是杨某在交易时隐瞒了部分情况。此外,其和杨某已经签订了《解约协议》,不追究责任,某公司也派人见证,其不该承担杨某的佣金,自己的佣金也不应全部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购房合同解除后,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费是否应当支付?

  承办法官说,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即已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居间方已经履行了中介义务,促成了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后来被解除,居间方并无过错,合同的解除也不影响中介费的收取。
  本案中,基于某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张某与杨某实际达成了针对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中介义务,故其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合理有据。但某公司与买卖双方佣金的约定是其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的,其认为因张某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故卖方(杨某)未支付的佣金应由张某承担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张某向某公司支付佣金89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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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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