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交虚假证据 妨碍诉讼被训诫
2024-08-25 10:49:17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法官对当事人严某提供证据进行核查。通讯员 王江涛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江涛

  “我抱着侥幸心理,伪造了一些证据,想让对方给我多赔一点,现在我知错了,这样会破坏公平正义,我深感愧疚并表示歉意。”8月21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训诫,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3年5月26日,严某骑电动车过马路时与一辆汽车相撞,严某受轻伤。为主张权益,严某将汽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严某为主张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向法院提交了治疗费用票据、工资表、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法官杭平新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有很多和此次治疗毫无关联性的药品,而且工资表、误工证明的样式、书写方式明显存在问题,从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为查明实事,杭平新对严某摆事实、讲道理,向她讲明提供虚假证据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其要诚信诉讼、实事求是。严某承认了自己伪造虚假证据的事实,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诚恳致歉。考虑到严某能如实供述自己伪造虚假证据的事实,且悔过态度较好,法官对其进行了训诫。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合理合法进行正当维权,切勿通过伪造、编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方式主张权利,否则,很可能从“有理”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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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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