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亲离世 母亲健在 奶奶可以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2024-09-03 14:41:47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孙庆钰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可孩子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奶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抚养权归母亲 而父亲实际抚养

  李某与王某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李小某。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李小某年仅9岁,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还约定,在学习期间李小某由男方负责指导和看护,周末、节假日、寒暑假则由女方监护抚养。

  2021年12月,李某因意外去世,李小某面临着是否回到母亲身边生活的问题。而奶奶张某照顾孙女多年,想继续抚养孙女,但王某也不愿放手孩子的抚养权。张某认为,自孩子父母离婚后,王某并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于是她将王某起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由她担任孙女的监护人。

  特定情况下可由祖父母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李小某的父亲去世后,按法律规定,她应当回到王某身边生活,除非王某没有监护能力。庭审中张某言辞恳切,极力想把孙女留在自己身边。

  法官充分了解了李小某一家的实际生活状况。王某虽为李小某的母亲,但从事实来看,她并未与李小某建立深厚的母女之情,反而存在诸多矛盾与不和谐之处,其工作性质也导致她无法长时间陪伴和照顾女儿。而且,李小某目前就读中学,正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之一,需要倾注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细致耐心的陪伴。张某从李小某出生起一直参与对孙女的照顾,祖孙感情深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张某对李小某的生活习惯了解透彻。

  张某退休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比较了解青春期孩子的心理,就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而言,她和老伴都身体健康且有固定退休金,也有能力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和精神需求。对此,王某也表示,在时间精力与经济条件等方面,孩子的奶奶更有优势。

  此时李小某已年满十四周岁,经法官向她征询意见,她表示,平日里祖父母对她照顾有加,她更愿意由其祖母监护抚养。

  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的经济生活条件,与孩子的亲密关系程度,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等,法院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张某。

  法官有话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类案件时,我们会尊重其本人的意愿,确保监护权的行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徐莉说。

  徐莉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父母确无抚养能力或相较之下并无抚养优势时,祖父母也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承担抚养责任。从道德层面来看,“隔代抚养”也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和互助精神,符合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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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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