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非法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产品获刑3年
2024-09-03 18:01:43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庭审现场。通讯员 张安琪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姜贺天报道)随着健康生活方式的兴起,减肥成了许多人的目标。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于快速瘦身的渴望,非法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产品,致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

  7月30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古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8月5日,该院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古某以每粒1.65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微信好友“珍姐”处购买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后,又以每盒115元至400元的价格在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克拉玛依市销售。截至案发,销售金额9.8万余元。

  经过公安机关对减肥胶囊抽样送检,发现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病风险已被禁用。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剂和原料药在我国境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对于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因本案涉及消费者众多,危害性广,公诉机关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部分当庭达成调解,被告人古某进行登报公开道歉,并支付了附带民事公益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9.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在购买减肥产品时,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检验标准,避免盲目追求快速瘦身而损害自身健康。对于商家而言,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生产、销售任何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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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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