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租”手机非法获利十余万元,法院判了
2024-09-27 09:57:03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通讯员 依孜克热·祖力皮喀尔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周茹

  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该承担什么责任?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3年4月,被告人马某通过网络软件,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使用个人的两部手机为其提供通话环境,以“出租”手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2024年6月,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帮助,赚取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月23日,法院判决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大量电诈案例证明,诈骗犯往往利用贪财或容易相信别人的人性弱点进行犯罪。针对这些弱点,犯罪分子会选择性地引诱被害人一步步掉入陷阱。广大群众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克服贪念,护好个人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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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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