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银行工作人员讲解“预查废”工作机制。通讯员 夏库热木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李薛 孟颖报道)“便捷、高效、省心!有了这份证明,我们回去处理核销就方便多了!”9月24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中积极引入“预查废”工作机制,发出《预查废证明》,涉案的某银行代理人连连道谢。据悉,这也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办理金融借贷类案件以来,发出的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0年1月,阜康市某银行与王某某、魏某某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王某某、魏某某出借10万元用于支付种植费用。借款到期后,王某某、魏某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在多次讨要未果后,今年9月,某银行将王某某、魏某某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请求还款。
阜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通过系统查询梳理案情时发现,王某某、魏某某在法院有4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均已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阜康市人民法院立即与某银行联系告知相关情况,银行表示前期已经催收过,也了解到王某某、魏某某经济状况不好,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不得不起诉至法院追回欠款。
对此,阜康市人民法院积极引入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
承办法官向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了“预查废”工作机制,即在立案前发现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债权人出具《预查废证明》,作为银行核销不良债权的凭证,银行提出呆账核销申请后,无需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
阜康市人民法院向某银行送达《预查废证明》。通讯员 夏库热木摄
“这种模式可以避免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避免诉讼、执行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法官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后,银行工作人员随即提交了相关材料,承办法官审查后向其出具了《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证明》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是银行内部的必要账务处理过程,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金融机构后续发现被告或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
银行工作人员签收《预查废证明》。 通讯员 夏库热木摄
据了解,昌吉州中院在梳理辖区三年来近800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发现,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昌吉州辖区标的小、批量化、类型化的小额债务金融纠纷呈现爆发态势。虽然此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仍需耗时半年甚至更久的时间,进行完整的诉讼程序来实现债权、核销不良债务,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负担重的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消耗过大。若采用“预查废”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可在15个工作日内获得《预查废证明》作为核销不良债权的依据,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预查废’工作机制的引入,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既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节约司法资源。今后,昌吉州两级法院将利用智慧法院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推广‘预查废’工作机制,更好地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昌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红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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