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钟新洪报道)9月27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4月,全国人大首次召开全国性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对地方修改备案审查条例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娟说,《条例》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采用章节式体例结构,包括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6章,其中审查又分为审查方式、审查重点内容、审查程序3节。
《条例》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在备案方面,《条例》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在备案内容方面,《条例》明确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有件必备,完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内容和程序,坚持有错必纠,完善处理程序和结果反馈,着眼高质量发展,加强备案审查保障和监督,推进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李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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